2006年9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一物二卖
  祖传玉器该归谁?

  我叔叔家有一件祖传玉器,赵某与王某都想购买。我叔叔先和赵某达成了协议,约好售价5万元,次日交货付款。王某知道后,当晚就带着钱找到我叔叔,想用6万元来买。我叔叔欣然应允,并当即交货付款。赵某得知后,坚持认为玉器应归他所有。请问,这件玉器应该归赵某吗?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读者:婷婷
 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王毓春律师回答: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。法律另有规定,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。
  您讲述的事件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,即一物二卖。对于你叔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,虽然你叔负有将玉器交付于赵某之义务,赵某负有向你叔交付货款的义务,但因你叔已将玉器交付于王某,故王某自交付时起取得了对该玉器的所有权。虽然你叔与赵某的合同在先,与王某的合同在后,但赵某对玉器拥有的仅为债权,而王某对玉器拥有所有权,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,应优先保护王某对玉器的所有权。当然,你叔因为违约,应对赵某承担违约责任。